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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短期投资如何取得

民法典规定短期投资如何取得

2024-06-27 12
普法内容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短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取得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29000 应收股利1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2.201×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应收股利1000 三、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3】201×年10月1日,将持有的D公司的短期投资对外出售,其账面余额为2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000元,实际收到D公司的价款为21000。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1000 贷:短期投资19000 应收股利1000 投资收益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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