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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2024-01-20 59
普法内容
死刑的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死刑的条件: 1、实施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 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的首要分子,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3、雇凶者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故意杀人,或者雇凶者直接与受雇者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且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 4、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释考验期内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的; 5、出于报复、奸情、图财等动机,预谋杀人并致人死亡,且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的; 6、符合累犯条件,且前罪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后罪为故意杀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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