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概念、形式及共犯人的分类如下:
1、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趁仓库起火,不约而同去盗窃仓库财物。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到丙家盗窃了电视机,随后与甲没有同谋的乙到丙家盗窃了冰箱。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放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
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
强奸罪的共犯。
(6)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同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7)刑法分则将共犯行为正犯化后,无法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具体如下:
(1)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
a、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其特点就是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
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等。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b、任意的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2)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
c、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继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
a、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即
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
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4、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1)简单共同犯罪: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
(2)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3、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按照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
a、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刑或免除处罚。但是从犯仍然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c、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从犯,其意志受到了一定胁迫,但是也有一定的自由。如果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而被强制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按照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a、组织犯:组织犯在刑法理论上,指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国刑法中没有组织犯的规定,称之为首要分子。
b、实行犯:实行犯亦称为正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其他参与者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
c、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的情况。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有促进作用。
帮助方式包括物理帮助、心理帮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
d、教唆犯: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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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