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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虽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却仍没有像企业法人那样成为完全独立的主体,所以不能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
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新的合伙人有义务承担。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 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
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来讲应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第二,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有承担责任的,且一般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国债包销义务由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专业证券公司来承担。国债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