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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劳务承包人必须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要求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劳务分包中存实际施工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种劳务合同关系发生在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它不同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区别于一般的劳务关系。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法律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议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呈现的常态是:承包人(建筑公司)与发包人(业主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包工头),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向下将工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签订的书面的施工合同证明。即使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
劳务承包和劳务分包,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