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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上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如下: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4、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训诫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3。2,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
一、哪些措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1、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2、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公安机关可执行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并接受以上部门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