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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就请求减少或者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扔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
再婚后与配偶的子女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要对继子女承担抚养的义务。但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也就是说,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意味着继父或继母放弃将来可能需要继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义务不能
1、抚养费给不起了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也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标准,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确无抚养能力的,如果对方提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同时,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这些条件包括: 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
不一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也不必然负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继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由其生父母承担。如果继父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的话,法律也不会作出限制。这时候,基于继父母自愿承担抚养责任的行为,其与继子女之间因此已经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抚养教育的亲子关系。继父母在年老之后,就有权要求已经成年
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时,对其抚养过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那么就要让其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来抚养。在法律上,不要求继父母支付继子女抚养费。若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或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不反对。 在我国收养法施行之前,夫或妻
二婚离婚也可以要抚养费。根据我国教育费的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在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的抚养费金额需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主要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