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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连带责任担保最长期限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限,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可以。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