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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但是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终止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终止的原因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
一般合同终止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六、债权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1、双方已经履行了债务; 2、抵销权人行使了债务的抵销权;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单方面地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6、其他标志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合同一年的起始终止日期由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通常情况下,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起到次年签订当天的前一天。双方也可以约定,签订当天生效后的另外一个履行起始时间到次年起始当天的前一天。 合同起始终止日期的定义有两种,即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合同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