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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
一、从九四年开始房改,也就是把房屋从公有产权(或集体有产权)改为私人有产权这种房改政策下转产的房屋简称为“售后公房”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居住权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意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按照居住权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除当事人直接另有约定的,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没有和赡养人居住目前,社会上对三无人员有了几种不同的解释: 说法1:是指从来不用或者在某一段时间不用呼机、手机、固定电话这三样通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
设定居住证的意思: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子设有居住权,是指房主根据遗嘱或者遗赠将居住权给其他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