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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法付款不对持票人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二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付款请求权和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全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
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
支票的持有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有一定的期限,即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也是支票的有效期。根据法律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该在出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超过提示付款
无被动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所有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实施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行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