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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的民事行为同样具有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政府机构这一概念源自国家赋权管辖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可归类为机关法人。同时,它们也是民事诉讼的合法主体之一,这是因为政府机构所作出的决策将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涉及到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民法诉讼主体?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境中,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与民事活动领域可能会存在重叠部分。以政府机构内部装修为例,此类活动往往与普通民事合同的签署有关。当合同执行过程出现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不是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
一般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对手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可以起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的,可以起诉其权利。
可以。行政机关是国家赋予权力负责公共管理的组织,其算机关法人,其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负民事责任。关于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最常听到的就是“民告官”这是典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有下面几个特征: 第一,从属法律性。指的是不论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以及法定程序; 第二,裁量性。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相对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单
民事诉讼不可以附带刑事诉讼,但是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采取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