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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分方式:降级、撤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费用,五种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2、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受理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收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依法处理的;
行政处罚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6、一事不二罚原则。 7、过罚相当原则。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