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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是提供抵押物的所有人,也就是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他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出质人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债务人是指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也就是常说的欠别人钱或者借钱的实体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物,以保护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可能”即也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
在民事法律规定当中,质权人与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即质押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即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整个质押权的效力并不受影响。质权到期后,双方需根据市场价确定质押物的价值,质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出质人负责清偿。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区分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质押在定义是一般指的是把股票持有人所持的股票或者股权当作抵押品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抵押品担保;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质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