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房屋质量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1、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
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
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许多业主混淆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房屋
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区别,把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工程质量问题误认为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3、要让业主明白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费用。
4、让业主明白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5、积极协调和督促开发商及时高效地对遗留工程问题进行修复。物业公司通过上述沟通和努力,如果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首先可以进行电话催缴,之后发催费函,直至根据拖欠情况,如欠费时间长短和欠费金额大小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二,因财产被盗、损毁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业主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
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
2、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
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三,因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
四,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对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邮寄催费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以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拒交的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
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发生此类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
违约责任。
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
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
在这里特别提请广大业主注意的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拒交物业费非但不利于业主维权,相反在侵犯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费的业主的利益。即便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暇疵,双方也应本着真诚、互谅、互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提高物业服务才是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的根本
当然了,不愿意交物业费也并不全是是业主的事,也与物业公司有关。在大城市,很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他们收取的费用不平等,导致业主交钱后却享受不到服务。而在二三线城市,这种情况更加明显。
那么提升物业的服务质量就相对至关重要了。
服务的本质是什么?服务的本质是一种体验,一种来源于物质与情感双重刺激体验,二者缺一不可。在有些场合中,情感刺激会对顾客产生比物质刺激更为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会产生我们所常说的口碑效应。
物业管理是不少人买房时必定会考虑的因素之
一,但很多人对于物业管理的理解还仅仅局限于东西坏了可以找他们修、小区不干净可以找他们处理而已,然而他们的服务范围远远不止是这些。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
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