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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民法典》第1111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
子女的婚姻不应该由父母做主,应当由子女自己的意愿而定。法律有所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这种解除之成立主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婚姻关系与子女与父母间的继承是不影响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父母无权干涉子女的婚姻。民法典中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法》的父母和子女规定如下: 1、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未履行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2、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帮助和保护父母。未履行的,缺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父母子女是否可以脱离关系,要看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 1、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脱离的,如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关系。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直系血亲关系,并且该亲属关系是基于自然的血缘而形成的。也就是说该亲属关系基于自然
包办婚姻是违法的,父母强迫子女婚姻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孩子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还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父母包办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