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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商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那么,是否仍出具该报告,要看股东的需要而定。如果股东较多或存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为减少今后股东间就出资事项发生纠纷的,那么,出具验资报告将有助于确认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各会计所收费标准虽呈现较大差异,只要不违法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实缴资本所进行的验证工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投资总额及缴纳期限。即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资本的原始凭证和签收日期,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未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而是采取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股东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的目前不需要进行验资,但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需要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如果实在不愿意出资,可以退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由其他股东认缴退出者的认缴额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