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员工如何赔偿,需要视情况而定:
1、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过失性辞退。具体如下: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需要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N。
(2)无过失辞退,经济补偿金为N或者N+1。
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为N;否则就要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为N+1,不然企业涉嫌违法解除。
无过失辞退包括下列情形: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为N。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非法辞退,赔偿金按照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即2N。
常见的非法辞退情形:
(1)法律明确规定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强行解除;
(2)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4)没有正大法律理由解除、适用解除理由不当等等。
赔偿标准的常见陈述和算法:
(1)N:经济补偿金,由员工工作年限*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a、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b、员工的月份薪酬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1:代通知金,企业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无过错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2N: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4)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