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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
法律规定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包括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相对效力,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
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名册具有特定的效力: 1、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2、确定股东联络地址的依据; 确认股权转让效力的依据;如果股权转让后没有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不承认其股东会出席权及表决权,不承认其出资受益权。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时候,此时一般是要求公司所有股东都要到场,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但是有的情形是只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名称登记权、收益分配权、查询权、诉讼权等,具体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益权,另一类是共益权。 自益权,即股东用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下的财产的权利。 共益权,就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事务的权利。但其实,共益权对公司和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