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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赠与的房子,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能返还。结婚前赠与的房子一般属于赠与,如果不违反道德、公益,就是有效的。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赠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或未经公证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赠与的财产能要回。财产权利未转移是指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产权变更。对已经发生财产转移或公证的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财产已属另一方的,如没有赠与合同特别约定,离婚时不能要回来,另一方自愿返还的不在此列。如有赠与合同特别约定的,应就约定的合法与否确定
如果是象彩礼一样性质的,那就能要回来。因为当时是为了以后结婚一起生活,有这个目的,所以才给的钱。而后来要离婚了,这些钱就应该返还了
能要回。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房子,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而且已经完成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这时候赠与人当然不能收回赠与过户的房子。但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以及赠与人近亲属人身权益的情况,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
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子,若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未表示则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在夫妻二人婚前为双方购买房产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父母在婚前
已经过了十年的欠款是否还能要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欠款十年的情况下,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被告将取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将导致原告败诉的后果。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需要被告自己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因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