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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村支书是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在村支书有贪污行为的时候,也只能以其他的罪定罪处罚,往往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贪污罪主体相勾结,利用贪污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农村信用社主任不是贪污罪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农村信用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农村信用社主任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村支书不是适格的主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村支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构成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是不是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便捷,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是受国家单位、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 对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