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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民商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方违反工期、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等行为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虽然在文字上载明为“罚款”,但该“罚款”的性质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实质是要求承包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一)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三个条款。只要这
很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有质量保证期限的,产品使用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需要留质保金。如机器设备、物资采购、建筑施工工程等。一次性的消耗品、使用期限较短的都不需要质保金。
买卖合同质保金条款的概念是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定的概念,加上合同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因此对质保金的性质认识和相关处理上常常出现争议和误解。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为质量
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的要求有: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合同质保金的期限是由当事人商议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资格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包括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除此之外,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以下几类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1、国家机关。除非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