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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终止后新发现的债务仍需清偿。企业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顺序一是职工债权,顺序二是社会保险费和税费,顺序三是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在清算终止后,债权人仍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债
投资合同终止清算债务如下: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法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
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有期限,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公告。具体应公告多长时间,法律暂未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
1、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法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注销清算。民办学校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学校的债务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在清算时,要特别注意由谁对债务进行清算,如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消灭,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也会因此消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算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合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结束的,这时候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合同的具体权利
申请终止清算后会主要有以下三点结果,分别是: 1、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申请终止清算后会主要有的其他结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