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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乃刑罚体系之一,意即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将其监禁在指定场所内接受惩罚。 世界各地关于有期徒刑的具体期限设定并不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次修订版)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判有数项罪名的罪犯,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仍然有政治权利;或者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的,也恢复对政治权利的享有。
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就是关于无期徒刑政治权利被剥夺期限的。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
假释仍在服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按原刑期。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无期徒刑没有固定期限。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无期徒刑有以下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