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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
1、租客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是承租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 2、如果房屋承租人未与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
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出售的同等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具有优先继承权的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说的“第一”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继承先后顺序之分
申请公租房,退伍军人不一定优先。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以下的三个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有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