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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尽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是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1.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个效力是有限的,就是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的。 2.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双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
(1)借款时间为2004年,欠条时间为2006年,有问题吗法律上追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为止没有问题,从2006年开始算。(2)对方远在深圳,我有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怎么上诉可以委托律师
一、离婚协议中债务和债权怎么处理? 离婚协议中需要写明下列问题: 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理 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
离婚协议中子女可以共同抚养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且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展开,若共同扶
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而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进行清偿,配偶没有清偿义务。如何认定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需要判断此笔债务是
中国香港地区,夫妻之间不能进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根据相关香港地区法例规定,离婚申请需要由婚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换句话说,在香港,夫妻双方必须通过法院进行离婚,
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离婚后,在一定期限里不得再次结婚,婚姻自由权一般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享有着婚姻的自由,不受到别人干涉,再婚协议中的再婚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2、再婚之后,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