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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情况。如果行为人未经肖像的所有权人同意,在主观上有营利目的,并且实施了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的,是侵犯肖像权。
被记者拍照登报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不算侵犯肖像权,其余情况属于侵犯肖像权,当事人可以要求记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如果是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污染环境、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
看具体情况。如果拍背影,符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的话,则此行为算是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拍背影的行为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是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
拍摄路人不做他用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
拍摄路人不做他用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
拍摄路人不做他用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
用别人照片做头像,不算侵犯肖像权。只要没有用别人的照片当头像,并且没有营利的,那么就不算是侵犯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不能够使用其肖像作为营利的手段,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商标、广告、装饰等。单纯就摄影而言,作品如果是没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而拍摄取得的,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展览、发表也不可以,
严格意义上,监控录像当然能够作为离婚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类型。而监控录像,就是视听资料的典型代表。但是,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不一定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人在收集视听资料,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