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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须由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动行使撤销权; 3、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4、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3.可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范围,实际上是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有以下这些: 第一是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第二是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第三是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归于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3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4、可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
可撤销合同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其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