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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2020-12-21 97
普法内容
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 (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 (2)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年自动解除。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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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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