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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没登记结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夫妻需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必须要受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1.不需要,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
离婚地点不是必须在登记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办理离婚证必须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办。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中国大陆居民离婚的,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不一定要到领证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居民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30天冷静期,自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