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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机关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2020-10-30 572
普法内容
行政复议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是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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