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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等费用,并尽到了抚养照顾的,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则形成了扶养关系。
1、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有义务赡养的继父母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
扶养关系的界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1、血缘原则:扶养义务首先应当由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承担,其次由旁系亲属承担; 2、家庭成员原则: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关于该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扶养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结婚后夫妻
对于如何认定继子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继子女如果跟随继父或者继母生活,由继父继母照顾生活或者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那么认定为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规定是享有继承权,前提是继父母没有在遗嘱中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情形有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如下: 1、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与子女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
同居关系没有扶养义务。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为合法婚姻的关系。在我国,同居不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婚的男女进行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法定配偶,这时候双方长期自愿公开地共同生活,也是法律所尊重的一种生活方式。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终止;2、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解除,但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则继父
养父母如果要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进行;在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不得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和送养人进行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已满10周岁以上,还需要征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