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2020-08-17 143
普法内容
1.价值取向上急功近利。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对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均有体现,但1997年修订刑法中对效率价值的过度追求,使得立功制度的功利趋向太明显。 2.处罚原则上存在空档。“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三种情况的处理均一一做出了规定,但却未规定“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处理情况,导致这种情形下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3.适用主体上缺少单位。《刑法》中对立功主体仅笼统地规定为犯罪分子,这个概念是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律拟制人在内《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功主体是否包括单位,在司法界产生较大的争论。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 (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 2.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 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 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04-21 203
  • 抚养费制度的立法缺陷
    抚养费制度的立法缺陷

    从《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

    2024-06-01 14
  • 环江检察院信息公开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环江检察院信息公开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环江检察院信息公开存在的缺陷有: 1、“以公开为原则”彰显之不足。 2、法律文书公开类型不充分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执法结果的公开,而执法结果的公开则需要以终结性文书为载体。 3、过程信息公开不足。 5、救济程序过于简陋。 6、缺乏考评机制。

    2020-02-26 101
专业问答更多>>
  • 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哪些缺陷

    小小参与聚众斗殴被判处拘役x月,在看守所进行劳动改造期间认识了一些不良狱友,小小在这些狱友的影响下渐渐学坏,出狱后不久又参与了群殴事件并屡次触犯法律。在这个案件中主人公本心是好的,却因为误交朋友而走上

    2022-10-29 15,340
  • 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哪些缺陷

    【拘役刑】拘役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

    2022-10-29 15,340
  • 制度的立法缺陷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

    2022-10-20 15,340
  •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有哪些?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公认为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23-09-03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时效 00:53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是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之后二十年内都没有提起诉

    2,984 15,340
  •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01:02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31,121 15,340
  • 合同订立的方式有哪些 01:34
    合同订立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 1、书面形式。具体有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

    422 15,340
损害赔偿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咨询律师
158-1008-685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