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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包括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包括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决或调解书中对自己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是属于案件中的第三人,不属于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的这个诉讼案件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那么可以由第三人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以他不属于诉讼当事人,是属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虽然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
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包括:必须是不在原诉讼当事人范围内的第三人、享有撤销之诉的利益,以及由于无法归咎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受到适当的程序保障。在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中,经过审理,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
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财产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等;而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由法院来决定支付
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优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
民事诉讼撤诉流程如下: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
起诉离婚后,如果原告反悔的,可以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是经过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