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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关押看守所了,暂予监外执行漏管怎么办?

入户盗窃被关押看守所了,暂予监外执行漏管怎么办?

2024-05-19 15
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实践当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监外执行罪犯及脱管、漏管的概念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等五类罪犯。脱管,是指监外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相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执行机关应当掌握其监督管理档案而没有掌握,从未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考察,脱离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顾名思义即为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其罪犯的主体身份没有改变,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监外执行罪犯分布面宽,居住分散,监管范围大,检察难度大,一旦放松,就有可能导致出现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问题,重新危害社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把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好、监督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保障监外执行刑罚的正确执行,我们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检查的情况看,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依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使依法应得到刑罚惩罚的罪犯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监督、管理、教育势必弱化,不仅给监外罪犯又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调查,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法律文书交付脱节是造成监外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从我们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在全县服刑的184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公安机关七个派出所,一个公安分局只收到法院交付法律判决书、裁定书69人,其余115名监外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公安机关只能靠自己掌握的情况和一部分罪犯自觉到公安机关报到进行监管。 2.监外罪犯交付脱节是监外罪犯漏管的另一方面原因。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送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很少,罪犯本人又不去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既收不到法律文书,又见不到罪犯本人,有的虽然收到了法律文书,但没有见到罪犯本人,造成漏管。 3.执行机关执行责任不到位造成脱管。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改造是义不容辞的职责,由于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定指标,为了完成教养,批捕等打击处理任务,加上警力不够,造成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弱化了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在这次检查的184名监外罪犯中有69人没有建立监管档案,脱管率为36%,这其中有10人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公安机关认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必要”建立监管档案,只作为15种重点人员进行掌握,也是造成脱管原因之一。 4.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其“罪犯”身份意识不强,不到公安机关报到,也是造成漏管、脱管的主要原因。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管制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长期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缓刑变成了“无刑”,管制变成了“无人管理”;有的假释罪犯被假释后不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监管,长期四处游荡脱管,假释变成了“真释”,有的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后脱离监管,擅自外出离开居住的市、县、区。缺少续保手续,保外条件丧失也无人收监。例如,梅河口监狱保外的王志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七年),法律文书下达后,本人不到辖区的东丰镇公安分局报到,不接受监管,年初不向公安机关请假,擅自外出去北京经商,保外近两年续保手续有没有不清楚,保外条件是否消失不清楚,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 三、预防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对策 产生上述脱管、漏管问题,既有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原因,也有公安机关监督不到位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仅靠一、两次检查是解决不了全部问题的。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明确监外执行检察中的有关法律程序: 1.监督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是否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监督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是否将裁定书副本四份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或看守所;是否由押犯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和假释裁定书副本及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监督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4.监督省监狱管理局或县级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将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监督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副本和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督监狱或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文书手续不全、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应向审判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需要我们公、检、法及刑罚执行部门,通力合作,极力减少和扼制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从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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