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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一定无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
恶意串通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后果; 1、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恶意串通,是指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无效中的恶意串通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主观恶意:指双方主观上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第二,串通行为:指上述的恶意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的方式作出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恶意串通合同的这种做法定性成为犯罪,仅有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民事
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确实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作为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必须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是否恶意串通,不是当事人自己认定,当事人只能主张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私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生效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交易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交易的双方或者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就会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2、交易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 3、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对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以签订之日为准,但是为维护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先订立合同。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
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他人拒绝追认的,这时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欺骗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这时候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