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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合理要找谁

房屋拆迁不合理要找谁

2020-06-24 41
普法内容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有三种维权途径,一是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而是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 一、拆迁不合理的维权途径具体有: (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认为拆迁不合理的,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二)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申请流程是: 1.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4)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5)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诉讼流程是: 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15日内起诉; 2、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3、被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4、法院开庭; 5、作出判决; 6、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流程是: 二、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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