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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公司顺延劳动合同吗? 孕期公司顺延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自动顺延”有效,那法律中“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无意义了。此外,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
医疗期内职工合同期限可以顺延,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结束后决定是否续签。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满,如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工龄来赔偿,一年支付一个月,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应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
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况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发包人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以及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等。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
工期延误,即工程在施工时一项或几项工作实际完成的时间,比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晚,从而可能使合同工期的延长。 通常情况下,工期延误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施工时,实际的施工进度比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落后,但这种情况有可能改变。第二种是在完工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那么试用期不可以超过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那么对应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