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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别的女人通话记录离婚时可作为过错方吗

与别的女人通话记录离婚时可作为过错方吗

2024-07-14 6
普法内容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法院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拍、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n(一)当事人的陈述;\n(二)书证;\n(三)物证;\n(四)视听资料;\n(五)电子数据;\n(六)证人证言;\n(七)鉴定意见;\n(八)勘验笔录。\n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n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n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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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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