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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清算组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偿公司债务;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5、清缴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有以下这些: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
申请终止清算后会主要有以下三点结果,分别是: 1、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申请终止清算后会主要有的其他结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