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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1、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者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 2、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再婚后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或者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或者继父或者继母没有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继子
抚养关系继子女和其子女的关系是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养子女同养父母之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的认定: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认定条件如下: 1、继子女已成年; 2、继子女未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是指,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 3、抚养事实持续的时间不够长。
继子女未满18岁,即在法律上还没有成年。跟随亲生父亲或母亲一方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是继父或者继母承担的,那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子女已经成年,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终止;2、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解除,但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则继父
养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条件,具体如下: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具体来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
继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由其生父母承担。如果继父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的话,法律也不会作出限制。这时候,基于继父母自愿承担抚养责任的行为,其与继子女之间因此已经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抚养教育的亲子关系。继父母在年老之后,就有权要求已经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