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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
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合同终止的条款有:1、合同期满后的自然终止2、合同中有显着失去公平的条款3、存在欺诈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的合同4、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的合同无法达到双方目的的,法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与第三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将其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工程禁止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以下几种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1、双方已经履行了债务; 2、抵销权人行使了债务的抵销权;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单方面地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6、其他标志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