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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如果刑罚包括没收财产的,则会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法律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则应当对犯罪分子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并不与行为人是否获得实际利润相关,只要赌场被开设起来,并且开始正式营业,有人实际在使用,那便构成既遂。是否构成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两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两者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一般是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参与赌博的人员众多。 2、聚众赌博的特点多为短暂性和临时性,
破产财产,指的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供债权人偿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 1、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