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执行费用和逾期利息
1、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且可以从执行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民诉法解释(2024)》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
法院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执行的措施包括: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抵债、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等。
执行的对象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收入等。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法解释(2024)》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对行为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搜查、拘传、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解释(2024)》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三、移送
进入破产程序审核
《民诉法解释(2024)》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有权进行移送,但是是否能够进入破产程序,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审核决定。
四、信用惩戒: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诉法解释(2024)》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4)》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除了上述法律责任之外,还可能要
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附延川县宏达
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6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安中院)就原告延安永平石油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平石油运销公司)与被告延川宏达公司、任某某、XX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4)延中民一初字001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延川宏达公司、任某某、XX芳连带清偿原告永平石油运销公司借款本金294.4750万元,并从202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由被告延川宏达公司、任某某、XX芳连带清偿原告永平石油运销公司贷款费用36.7万元,并从202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费用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由被告延川宏达公司、任某某、XX芳连带清偿原告永平石油运销公司借款本金87万元,并从202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