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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的增资行为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行为无效,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行为无效,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增资行为无效,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增资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
关于收养行为的无效来说: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下列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 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的无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确认:(1)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诉讼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通过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是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