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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损失补偿原则并非对人身险种具有约束力,显然亦不适用于当前案件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乃是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类目。从法律逻辑角度分析,“损失补偿原则”这一观念通常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得以体现并发挥作用,它构成了财产保险行业的基
实践中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适用的主要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借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所获得的赔偿,一方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
实践中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适用的主要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借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
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损失:公平公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更是如此,既不让你因对方违约而受损,也不能让你因此而得不合理的利益!这就是为了让损失与赔偿得到大体平衡。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人需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一个损失赔偿。其适用于人身遭受到危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从而得到补偿。补偿原则例外包括了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民事赔偿原则适合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民事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
共同诉讼可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体现为原告或被告是两人以上。人身损害案件中,存在着多个加害人或者多个受害者的情形,如交通事故中父亲死亡的,母亲及其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合同解除的时候,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时候守约方当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损失适用的前提是,对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自己带来了损失。而且这项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守约方应当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具体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