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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想主张股东权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办理变更股东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
转让人如果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内部登记及外部登记,则其股权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受让人,则不能再向股东主张股权。如果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股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如下:公司存续时,股东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的,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主张债权。公司注销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
区别正确,但银行肯定更多采用连带保证所以前正后误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3、对于有限
转让人如果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内部登记及外部登记,则其股权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受让人,则不能再向股东主张股权。如果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股权
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会涉及优先权,公平原则等相关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股东出资不实同时又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允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一起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额同顺位受偿,则会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
欠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利息,当然可以主张利息。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利息,债权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