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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包括哪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包括哪些?

2022-04-15 12
普法内容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之处: (1)预期违约已经是违约行为;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预防和避免后履行一方可能的违约行为。 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发生的时间都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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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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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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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1 15,340
  •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什么,有没有规定?

    1、前提条件不同。 2、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3、时间要件不同。 4、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5、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6、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

    2023-10-0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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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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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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