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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就是在判决后的四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三年徒刑就不用执行,如果在这四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
5年实刑可以减两年半。 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两年半。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
五年有期徒刑可减刑两年。如果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减刑。此时的减刑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因此可以减刑两年。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指对刑罚适当减轻的一种执行活动,发生在刑罚的执行阶段,是否可以减刑取决于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可以减刑的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自己不可以申请假释,假释与减刑的程序是基本一样的,只有执行机关才有假释建议权。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是有机会减刑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所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判刑十年可以减刑几年,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判刑10年可以减刑几年,要具体根据相关条件来确定,但是最长只能减刑5年; 2、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判刑五年最高可以减刑两年半,在服刑人员执行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服刑人员可以申请可以减刑,视以下情况而定: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