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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关看守所一年,剩余4年刑期,入监1年半拿到三个表扬之后可减刑,减刑幅度在6-9个月,假如减刑第一次减刑9个月,那么剩余刑期为一年半,已经要出狱无法再减了,故只能减刑一次。
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方可减刑。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
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最多能减一半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不能少于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判刑四年一般减刑多少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表现而定。判刑四年最高可以减刑二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是有机会减刑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所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判五年最多减刑二年半;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减刑之后实际的执行刑期不可小于以下的期限: 1、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可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不可少于13年; 3、法院按照《刑法》相关的条款规定,